为促进微短剧的繁荣,壮大互联网时代的新兴大众艺术形式,并推动其健康发展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起草了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并于6月24日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。
该征求意见稿界定了微短剧的范畴,即指单集时长不足二十分钟、具备清晰的主题主线、连贯完整的故事情节及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。此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,通过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分发平台、广播电视频道及专区、互联网电视、IPTV、有线电视等播出媒介,使用电视、手机、平板、电脑、公共电子屏幕、智能穿戴及车载设备等终端,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。
依据征求意见稿,微短剧将根据投资规模和题材被划分为一类、二类和三类,并实行相应的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。具体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。
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微短剧不得包含的11类内容,其中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歪曲民族历史、贬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。此外,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制作的微短剧,要求在每集显著位置添加提示标识。
公众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。